發布時間:2020-10-14 08:55:14
前沿
企業設立中股東認購出資中的法律風險問題。今天,談談其中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
我國現有制度是在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股東享有一定的期限利益,即在設立公司時可以不實際出資,而在一定期限或者更長的時間內補足出資部分的一種制度。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是指特定因素的發生,導致股東喪失了該制度的保護,即要求股東立即或在較短期限內補足未出資部分的一種制度。
理論學術觀點
否定主義觀點,否定觀點主張未到出資期限內股東不承擔補足責任。該觀點認為該制度
違反了公司法對認繳出資的原則,即對股東的保護形同虛設。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加重出資者的責任。
肯定主義觀點,肯定主義觀點主張未到出資期限的股東承擔補足責任。該觀點認為加速到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維護誠信良好的商業環境。且股東在認繳出資范圍內本就應繳納出
資額。
折中主義觀點,即不否定公司法對認繳出資制度的規定,也不否定為維護債權人權益而實現股東出資的加速到期。
現有法律規定
《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019年9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第319次會議通過
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其中表明了兩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支持,其一,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其二,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
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由此可見,法律并未否定或肯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而視條件的折中維護了公司法中股東認繳出資的原則,又保護了特定情形下債權人維護合法權益的保障。
律師提醒
企業經營需要合法合規,保持企業穩定經營是最有效的防范法律風險的手段。股東的誠信即是對企業穩定的根基,誠信也是企業的根本。法律可以復雜,生活應該簡單。“誠信為人,合法經營”生活和法律都是如此。